湘南幼专出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出差的审批管理,按照《郴州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相关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领导机关正式文字通知,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期限、路线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第三条 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出差由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派遣,部门负责人以下(含部门副职)行政人员出差由所在处室主管校领导派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副校长(级)以上人员出差由校长派遣。
第四条 因紧急情况急需出差,不能填报出差审批单的,应征得校长同意,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填出差审批单。
第五条 出差人员需乘坐飞机或白天7点到当日晚17点需乘坐火车卧铺的须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出差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飞机、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 3人以下(含3人)的人员共同省内出差不予暂借差旅费,3人以上的人员共同出差或省外出差、省内农村出差确需借支零星差旅费的,凭核准的出差审批单向财务室暂借零星差旅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预定路线(直线)往返,不得绕道往返,特殊情况需延期或绕道往返,须事先报派遣负责人和校长同意,否则延期或绕道的差旅费自理,并负相关责任。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到外地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学习、工作期间因公需要,经校长同意返回学校,其往返差旅费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凭出差审批单及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范围、标准,按《郴州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郴财行〔2014〕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