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我省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人民币,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生活俭朴。
(六)有其它特别困难情形者。
原则上,一等、二等和三等助学金资助对象分别对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当按照最高等级进行资助。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写出书面申请。
2、申请者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3、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参评对象不能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名单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负责对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申请人进行认定与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报系部。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经公示期通过的学生由系部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已评选的停发助学金。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二)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者。
(三)擅自在外租房者。
(四)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监督:
确保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学校设立华人策略社区报投诉电话(0735-2833796 2357278)。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7月26日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