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评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分连续两期均达优秀。
(四)上学年所有科目全部合格且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五条 指标划分及评选依据
(一)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划分的指标数按学校各专业各年级人数比例划分到各系部。
(二)各系部以学生综合测评分为依据进行评选。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写出书面申请。
2、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彩照一张。
3、申请者的获奖情况须提供原件;任职情况,须由任职部门的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系部初评。系资助工作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在同专业同年级内进行学生综合测评分排名并根据排名先后进行取舍,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以上,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经公示期通过的学生名单由系部连同其申请表等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在校表现差,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行为、生活奢侈浪费者。
(三)擅自在外租房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五)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一)励志奖学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
(二)不允许代领,不允许抵顶、扣减、强制消费等行为。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的监督:
确保奖学金评定工作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学校设立华人策略社区报投诉电话(0735-2833796 2357278)。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7月26日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