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专科生和非公费定向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开展的是生源地信用贷款,暂不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成立“华人策略社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三)领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开展,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实施华人策略社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二)统一组织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贷款录入回执、审核上报,为续贷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
(三)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四)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并协助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组织各系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六)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和信息变更等工作。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1.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含非公费定向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
2.申请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3.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4. 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 生源地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 学生向所在系学工办提交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各系将材料汇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材料并录入回执;
◆ 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
◆ 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
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 经办银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财处依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缴纳收据。
◆ 贷款扣除学宿费后余款由学校委托银行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或支付宝)。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要求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贴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二)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者,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由其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五)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设立还本宽限期3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二)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学生需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明确还款计划。
(三)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系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处,由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四)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学校。
(五)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六)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七)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毕业后就业去向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资助中心通知借款学生或监护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资助办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
第十条 贷款学生个人责任
(一)如实填写并及时提交申贷、还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适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期足额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担贷款还款违约的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7月26日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