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大学专科阶段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中职阶段学生参照本方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书记或系主任为组长,系副主任、系资助工作干事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系内各专业(班级)成立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可由班长、团支书以及其他熟悉申请认定学生情况的学生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专业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②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
③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④ 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等,需长期自费治疗的,造成家庭经济严重负债的;
⑤ 见义勇为、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⑥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贫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⑦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⑧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农村学生;
②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停止其相应的困难补助。
1.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
2.获取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显著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的;
3.在校期间大手大脚,有与其认定条件不一致的高消费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工处资助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湘南幼专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相关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湘南幼专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户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学生材料。如有异议,应与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进行认定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批。资助中心根据了解学生日常消费、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复核各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各系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学生资助中心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湘南幼专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湘南幼专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寒暑假社会实践组建实践小分队到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或上级对学生资助政策作出调整,学校应及时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湘南幼专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湘南幼专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系: 专业: 班级: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政治面貌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
毕 业 学 校 | 家 庭 人口数 | |||||||||||
家 庭 类 型 |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 |||||||||||
家庭通讯地址 |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家庭有关信息 | 家庭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 其他情况: 。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如不真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签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附件2
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系: 专业: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1 寸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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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
家庭年收入 | 联系电话 | ||||||||
家庭类型 (评议小组填写) | □孤儿 □残疾 □烈士子女 □农村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家庭突发重大事件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 档次 | a.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困难 □ | |||||||||
c.特殊困难 □ | |||||||||
d.不困难 □ | |||||||||
认定决定 | 院 系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 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7月26日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