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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策略社区 中职阶段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9 10:11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   分享到:

根椐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我校为五年制大专生)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每学期评选一次。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优先考虑农村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忽遭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收入低下的学生。

2、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9号)有关精神,包括郴州地区安仁、汝城、宜章、桂东4县在内的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期间,经核实认定,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对象的,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班级在组织评定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1、建档立卡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7、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每次评议出拟推荐上报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后,代表全体签名并且及时在班级进行公示。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各班级推荐上报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确认为国家助学金对象的学生名单。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象的最终认定工作,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学校资助学生名单。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具体流程如下;

1、班级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并递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乡、村两级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对象名单,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和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资助中心根据各班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后将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公示名单及公示的时间和地点报学生工作处、监察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4、资助中心将资助学生名单汇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经审批确认后的国家助学金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国家助学金通过打入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与管理。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助学金的评审,助学金卡的办理与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违反程序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因退学等原因未能将助学金卡发放到学生手中的,资助中心将未发放的助学金卡造册,会同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核查签字后封存,并将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给出处理意见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助学金评选资格:

1、市资助中心来学校检查中一学期有两次不在的;

2、受助学生本人不将受助情况告知家长,电话询问家长,家长不知道小孩享受了国家助学金的;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学籍重复、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

4、有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奢侈品、打架、赌博、酗酒、抽烟等行为的、有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5、虚报贫困材料,开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助学金、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顶岗实习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郴州师范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726

 

 

 

 

华人策略社区                 2018年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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