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华人策略社区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及《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人策略社区(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三年制专科生和五年制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如有精神疾病、心脏病、癫痫病等既往病史必须如实填写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本校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所属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教育部及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参军入伍新生或其家长携带《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教务处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两年内的9月开学之日,持相关“退役证”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核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保留学籍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学年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或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学年注册。没有缴清学费的学生,学年注册暂缓。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系部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交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系部学工办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系部主任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系部学工办存档备查。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系部学工办销假。
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华人策略社区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给予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均按《华人策略社区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须通过考核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1.凡未办理免修、免考手续而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到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凡未参加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且不能参加学期初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该课程考核成绩可作为留级条件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学生学习质量。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按以下标准,根据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
(一)绩点
1.百分制绩点
60分及以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绩点:
绩点 = 考核得分/10 - 5。
60分以下绩点为0。
2.五级记分制绩点
优秀为4.5,良好为3.5,中等为2.5,及格为1.5,不及格为0。
(二)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与评定。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实习成绩两个方面。由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科目成绩采用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四级记分制的折算标准为:≥85分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实验、实习科目的考试成绩采取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试、考查的结果是确定学生重修、升(留)级、毕(结)业的依据。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综合评定。
2.考查课学期成绩按综合性期末测验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综合评定。
3.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实习和顶岗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作品质量、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和顶岗实习报告以及实际表现等,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4.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华人策略社区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可以折算为顶岗实习成绩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它专业的课程。免修课程成绩由学生向教务处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体育考核。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二十四条 缓考与缺考。学生因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系(部)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不能参加学期初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缺考科目成绩记0分,可作为留级条件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补考。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合格(或计60分)、不合格记载,并注明“补考”;申请缓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通识类选修课不予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应当重新选课修读。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两次,一次在下学期初,另一次在毕业前。
第五章 品德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华人策略社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中第七条思想品德测评方法进行评定,根据此项得分进行思想品德鉴定:30-35分为优秀;25-29分为良好;21-24分为及格;21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升级。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留级。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科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五科补考后不及格应予留级(两门考查课算一门考试课)。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留级机会,按学年留级;超过一次留级,按自动退学处理。毕业班的学生不予留级,延缓1年毕业,不及格课程需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向学校交纳重修费用。在延缓后毕业的当年6月第一周,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给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补考不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学校不再组织补考)。
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继续跟班学习,不及格课程重修。
第二十九条 留级免修。留级生留级前成绩在7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七章 学籍异动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进校后,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或专长,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在第一个学期的12月中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转专业。
(一)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二)以下情况不能够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第一个学期没有提交转专业申请者;
2、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申请转专业者;
3、应予退学者;
4、曾转专业或者转学者;
5、五年一贯制学生;
6、非师范类转师范类。
7、艺术类专业转非艺术类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见《华人策略社区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转学。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学: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够发挥其专长或者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年者;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3、委培生、代培生、定向生等可能因转学造成违约者;
4、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6、应予退学或留级者;
7、已有过一次转学记录者;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转学者。
(三)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末(春季学期6月15日至6月30日,秋季学期12月15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2、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准备以下材料:①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②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提供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③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④转出学校成绩库打印的成绩单(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⑤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3、学校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及系部相关负责人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对学生提供的转学材料进行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学生方可转学。
4、学校对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审核结果等信息,在校园网和学校公布栏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有异议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要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我校,除了提供转学材料外,还须参加我校相关系部组织的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转入)。
5、学生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的转学料一式四份到学籍考试科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延后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1、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学生,可享受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2、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3、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4、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应予休学治疗;
5、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6、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7、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学生须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含学生资助等政策),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3、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4、休学时学了一半的课程,复学后继续修读不算重修。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学生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学校9月开学之日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入伍学生退役后申请复学须出具退役证明,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原专业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5、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
6、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7、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有四分之三不合格者;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3、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5、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6、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
7、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屡犯校纪校规,经班主任(辅导员)反复劝诫仍无明显改变,班主任(辅导员)强烈要求劝退者;
9、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者。
10、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辅导员(班主任)通知其家长(监护人),学生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华人策略社区退学申请表》,然后到各职能部门签字盖章,最后复印《华人策略社区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财务室、学生所在系部、学籍考试科各一份)。对于自动退学的学生,由系部于每学期第一个月的第三周和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汇总,以书面形式(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系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系部章印)送交学籍考试科。由学籍考试科对退学学生进行汇总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方可进行学籍异动。
如果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由系部代为办理。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一周之内,学生对退学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以上各项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由本校学籍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在学籍系统注销学籍。
公费定向师范生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教务处告知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须及时告知与学生签订协议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教育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学校开除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三个月后或记过一学期后或留校察看一年后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学校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放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其解除处分的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开除学籍的决定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通知下发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后,学生限期24小时内离校。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成绩不合格或品德鉴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结业学生,经重修后,在结业次年5月第二周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可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重修后补考不及格者或没有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考者,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我校原有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