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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策略社区团学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7   作者:团委   来源: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南幼专团学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的相关文件,结合湘南幼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学干部包括学校校系两级团委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

第三条  团委学生干部主要指团委委员,包含系部团总支、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德育工作部;学生会干部主要指校级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主要指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及学生社团(协会)会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指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

第四条  各级团学干部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二章 基本条件、产生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团学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团员学生干部要求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丰富的共青团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政议事能力,成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合作,密切联系广大团员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学生会、学生社团、志愿者干部要求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法律法规,作风正派,能广泛联系同学,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热心为同学的健康成长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任职年限要求。在团学各职能部门任职需满一学期以上,主要干部原则上要求在各职能部门任职需满一年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候选人员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且上一年度课程无连续两个学期补考现象。

(四)民意基础好。候选人所在团支部或班委会民主投票超过班级投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班主任签字认可。

第六条  团学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选华人策略社区、任命或选调等不同形式。

第七条 学生干部初选时或当选后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校系两级团学干部的产生程序

(一)团委书记、副书记。专挂职由学校党委研究并提名(学生兼职副书记由团委推荐提名人选),候选人报上级团委批准,提交由团代会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选华人策略社区结果报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学校任命。

(二)团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团机关部门和各系团总支构成。团委委员经由校团委在公开报名、各系推荐、团委考核、公开竞选后,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批,由团代会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其中团总支书记由系党总支推荐,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同意,团委审批后,经系部团代会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

注:团代会闭会期间,团委委员增补在相关程序下,由团委会全体委员按照民主原则进行表决产生。

(三)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经由公开报名、各系各部门推荐、团委(团总支)考核、公开竞选后,候选人报学校党委(系党支部)审批,由学生代表大会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团委(团总支)批复选华人策略社区结果后任命。其中系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还需报校学生组织审批同意。

(四)委员会委员。各组织委员会委员经由各委员会主席团在公开报名、各系推荐、公开竞选后,报团委(团总支)考核批准、将候选人报学校党委(系党支部)审批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

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委员增补在相关程序下,由学生组织委员会全体委员按照民主原则进行表决产生。

(五)团学校系两级各部门副职。经由公开报名、各系推荐、团委(团总支)考核、公开竞选后,报由团委会(团总支委员会)研究批准后任命。

(六)团学各部门普通干部。经由公开报名或各系推荐、公开竞选,各部门自主考核后录用,报由组织部(学生组织先报各组织秘书处)备案建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团学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贯彻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参加相关的技能、知识的培训。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努力提高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并共同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的荣誉,争创一流团队。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一条 团学干部的管理实行两级制和考核制。校级团委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由学校团委指导、管理并备案,系级团学干部由各系团总支指导、管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校系两级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业务由校系两级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团学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要遵守团学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第十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注重对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教育引导团学干部。加强团学干部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引导团学干部成为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典范。

(二)通过团校、各类大学生骨干培训平台,对各级团学干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各项综合素质。

(三)强化组织的育人功能。督促团学干部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在团学组织中形成优良学风,促使团学干部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成绩。

(四)坚持实践教育基本途径。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学习交流,培养团学干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团学干部素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五)规范例会制度。各级团学组织应每月至少华人策略社区开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经验,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注重培养团学干部科学管理能力。

(六)重视推优入党和推干荐才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级、省级、国家级学生干部,推荐参加各级评优工作,积极向招聘单位推荐学生干部就业。

 

第五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团学干部必须参加所在组织的学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团学主要干部的考核应进行述职答辩。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情况和结果由所在组织填写《湘南幼专团学干部考核表》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方可续任,不合格者辞退。

第十七条  团学干部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学干部职务,是团员的还增加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十八条  团学干部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种评优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辞职或免职: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课程成绩连续两学期有不及格或不合格。

(四)不关心爱护集体利益,影响内部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损害。

(五)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的职责和义务。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的要求。

(七)从事其他与团学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影响恶劣。

第二十条  团委每年度组织一次干部综合评比,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团学干部。

第二十一条  校系两级团学组织的考核。每年度进行述职考核一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由负责人代表向同级团组织述职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材料;各系团总支由团总支书记代表向校团委进行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华人策略社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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