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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幼团发[2016]5号--湘南幼专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简单版
发布时间:2020-07-03 16:35   作者:团委   来源: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南幼专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引导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依托学生社团这一载体,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三)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丰富校园生活的重要学生组织。

(四)管理、引导、协调和服务学校各类学生社团,以活动为舞台,促进其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会员单位制。凡经过批准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成为该会会员单位,享受会员单位权利,履行会员单位义务。

第六条  湘南幼专的学生社团,是指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由湘南幼专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校规和校纪的前提下,以促进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在遵守法律、法规、校规和校纪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其组织章程,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有权监督和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推荐本学生社团优秀成员担任本会学生干部。 

(六)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有序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推进素质教育。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湘南幼专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和学生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有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在湘南幼专团委的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级(包括副部长)以上成员及各会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享有委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竞选。

2、有权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如章程等)提出意见及建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需要修改。

3、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及建议。

4、有权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的使用。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决议。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必须准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如无法参加必须提前向委员会负责人请假。

4、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表决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2、聘任秘书长

3、规划学生社团联合会总体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主席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产生。

(一)主席团职责:

1、定期华人策略社区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2、制定并落实本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3、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任免各部部长、副部长。

5、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6、按照《湘南幼专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7、其它与主席团有关的工作。

(二)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职责:

1、主席职责:

1) 在大会授权下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华人策略社区集并主持华人策略社区开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工作会议。

2) 围绕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领导协调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各工作部门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

3) 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反馈学生社团意见,争取学校的支持。

2、常务副主席:

协助主席的工作,处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3、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指导分管学生社团的工作。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秘书处、策划宣传部、人事监察部。秘书处:

1、制定社联学期总体工作计划

2、负责主席团意见的传达与落实,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处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3、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文件、档案的整理工作,

4、做好会议考勤与记录工作,负责通知会议的华人策略社区开。

5、负责学生社团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社员等评优工作.。

6、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员的人事档案,对档案的变动进行及时更正

7、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招新、团干培训工作

人事监察部:

1、负责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各个学生社团的经费费用情况,定期地对各学生社团的财务进行清查,对学生社团进行记账培训,做好收据发票的保存。

2、负责学生社团经费的报账工作。

3、负责协调学生社团联合会与所属类别的各学生社团的关系,向各社团传达各项安排指示,协助主席管理和监督各社团的工作。

4、负责各学生社团的注册和招新工作,各学生社团的干部人事任免,参加各学生社团华人策略社区办的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学生社团、会员和学生社团干部的评优评奖工作,监督各学生社团换届。

5、负责收集社团会议记录本以及批改工作。

6、负责学生社团创建工作。

策划宣传部:

1、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加强与各学生社团的沟通和对其活动策划的指导与监督,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2、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活动的报道、采访,做好精品活动的记录与报道,及时发布学生社团活动的最新信息,对学生社团的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报道,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公众号的更新,活动摄影。                         

3、负责各种大型活动的外事工作,加强与校内、校外的各种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关系,不断向外发展,力争社会力量对学生社团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4、负责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文娱活动,协助各学生社团完成各项文娱活动。

5、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各学生社团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海报、横幅、宣传板块的制作与管理,引导、协调和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本会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本会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及各会员单位第一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六条  本会学生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本会学生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的来源: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下拨的学生社团经费。

(三)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经费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体制。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报告各会员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对各会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十佳社团”称号,并由学校团委和本会联合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和《湘南幼专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会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湘南幼专社团联合会所有会员单位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从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湘南幼专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湘南幼专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湘南幼专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湘南幼专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湘南幼专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

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华人策略社区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后,颁发聘书。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处分。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要求。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统一格式的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须同时上交详细的活动策划书。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需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校外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5天将活动申请表、《安全预案》以及活动策划方案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和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协会安排活动时,需要借用课室的,需经校团委、教务处批准。活动请安排在课余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的活动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于递交活动申请当日转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上交校团委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采取会长责任制,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由其学生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华人策略社区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华人策略社区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华人策略社区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华人策略社区办的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华人策略社区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报送校团委终审。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员工。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团委,一份留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留在申请人备档。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六)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七条  湘南幼专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学生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
   (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认可。如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评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具体活动评分细则见《学生社团活动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经费管理需严格按照《湘南幼专十佳社团评选细则》中的评分细则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一年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授予“十佳社团”称号。获得“十佳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将在下一年度享有与其他非十佳社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利:可以获得团委一定的活动经费奖励;学生社团申请办公室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自主选择办公室的权利;社团活动审批及社团经费申请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酌情放宽审批限制的权利;以及其他优先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讨论后,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和无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应当用学生证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五)学生社团1个学期未开展活动。

(六)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七)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活动规程: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团委或校团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华人策略社区办活动,须提前1个月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三)学生社团华人策略社区办讲座、报告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个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华人策略社区办。
    2、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图片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3、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华人策略社区办。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建议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去校团委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分立、合并。
(三)社团成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

(四)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南幼专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六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湘南幼专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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