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团员队伍管理,是进一步巩固团的队伍,壮大团的覆盖面的基础性工作,湘南幼专团员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员的管理包括团籍管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团的经费管理、 团员的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第二条 团员档案管理制度是团员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制度。做好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可以使团组织对每个成员的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有利于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为了加强我校团员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团委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团员的团籍管理
第一条 团籍,指团员资格。《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二条 团籍管理,主要实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连续认定。团组织对于经团员教育评议合格、符合注册条件,即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的团员,应予以注册。
第三条 离团。《团章》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应由超龄团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此外,《团章》还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四条 团总支,团支部每年做好团员注册登记工作,注册时间为每年秋季,如个别团员有特殊情况,注册的最后截止可延期到十月底;每年定期修订团员花名册,做好团员统计工作,掌握团员的数量,分布及流向。
第三章 团员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 团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团志愿书;团员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登记表;其他团内相关资料。
第二条 使用团员证明和团员档案袋。团员证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管理的载体,利用团员证做好团员注册登记,团费收缴,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团员档案袋应保存团员的入团申请书、入团自愿书,思想工作书面汇报材料,奖惩情况等,团员档案袋要求每人一袋,放入团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 校团委建立档案资料库,有档案管理人员将需要归档的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分类,建立团员档案盒及团员登记薄。
第五条 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团籍),此外,团员、团干部在校期间的表现所受的奖惩,必须建立档案,归入团员档案。
第六条 团员证遗矢,以团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进行登记,注明其入团时间、地点、团员编号,统一交到校团委组织部补办。
第七条 团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专人管理,根据团员数量变动情况,定期检查管理,确保无缺漏、遗失、损坏等情况。
第八条 档案材料要有专室或专柜保管,保管人员要随时清理检查。
第九条 档案室要做到防尘、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鼠咬、避光直射。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准私自摘引秘密文件和摘抄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清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制度:
(一) 凡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如需接触,徐办妥手续后方可解除,并在2-3天内归还。
(二)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及档案利用效果。
(三) 查阅或许摘录机密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翻阅其他无关材料。
(四) 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禁止私看折卷,抽页,随意涂改做记号,不得擅自复制、转借他人或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 凡未经整理,登记完毕的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第四章 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第一条 《团章》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各学校团委在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其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的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二条 如有团员外出情况的,当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地(单位)团组织,即流入地团组织;团员外出六个月以上,但所在地(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暂不转移组织关系,可凭团员证就近参加一个团组织的活动;团员外出六个月以内、在外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可凭团员证参加流入地团组织的活动;团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其原所在团组织将其组建成临时团支部,接受以流入地团组织管理为主的流入、流出地团组织双重领导。
第三条 本校新生、插班生团员的组织关系必须在校团委组织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归档:
(一)新生团员在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地将其团员档案上交到校团委组织部进行团组织关系的转入。
(二)校团委应对所有转接的新生团员档案记录备案
第四条 团员因毕业、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是,其档案应及时转递:
(一)毕业或转学(转出)由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出手续办理好后,应将团员档案密封后交给团员本人或转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团的经费管理
第一条 《团章》规定:“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团费的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团员教育、订阅团报和团刊、团干部培训、华人策略社区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表彰和奖励团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第二条 团费交纳。按期交纳团费是每一名团员的应尽义务和必备条件。团员每年应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一般情况下,本校在校学生应缴团费为6元每人;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第三条 团员一次交纳团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四条 基层团组织应定期(如在团代会或团员大会上)向团员公布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和团的经费的收支帐目,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团的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团组织上缴团费。
第五章 团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 对团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团的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组织在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可夸大成绩,也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条 团内奖励一般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其中,个人荣誉称号为: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等;集体荣誉称号为: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组织、先进青年集体和青年文明号等。
第三条 对团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五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共青团郴州师范学校委员会所有。
共青团湘南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