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幼专校发〔2022〕4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大学专科阶段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中职阶段学生参照本方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年)级评议、学院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处教育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书记或学院院长为组长,学院副院长、学院资助工作干事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学院内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贫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班级评议和审核工作,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学生代表可由班长、团支书以及其他熟悉申请认定学生情况的学生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专业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九条 原则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家庭无经济收入;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原则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六)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七)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农村学生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仅能支付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不良消费行为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选原则,拉票,笼络他人的;
(七)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工处教育资助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如实填写《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需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以当年贫困认定通知要求为准。
(二)民主评议
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认定依据,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学习表现、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初步提出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学生材料,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户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如有异议,应与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进行认定后予以更正。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教育资助科提请复议,教育资助科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生处教育资助科汇总复核。由教育资助科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纸质资料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寒暑假社会实践中组建实践小分队到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重新评估或及时做出等级调整,未被认定的,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报教育资助科备案。
第六章 认定时间
第十六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每年秋季开学时,各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或上级对学生资助政策作出调整,学校应及时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华人策略社区
2022年1月4日
附件
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健康 状况 | |||||
身份证号 | 籍贯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本人联系电 话 | 家长联系电话 | ||||||||
农村建档立卡 | □是□否 | 农村低保学生 | □是□否 | 城市低保学生 | □是□否 | ||||
残疾学生 | □是□否 | 孤儿 | □是□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是□否 | ||||
残疾人子女 | □是□否 | 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农村特困救助 | □是□否 | 城市特困救助 | □是□否 | 其他(填写具体类型) | |||||
家庭基本信息 | |||||||||
家庭常驻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万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资产情况 | 住房 | □无 □有 | |||||||
住房一 | 地址: | ||||||||
住房二 | 地址: | ||||||||
住房三及以上 | 地址: | ||||||||
小轿车 | □无 □有 | ||||||||
品牌型号 | 购买时间 | ||||||||
其他投资情况 | 持有股票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持有债券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购买商业门面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开办企业 等经济实体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欠债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成员患病及治疗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上一学段获取学生资助情况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获取资助时间(年月)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 理由 | |||||||||
诚信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信息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手写)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意见 |
根据《湘南幼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民主评议,认定该生困难等级为:
□特别困难 □困难 □一般困难 □不困难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认定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学工处教育资助科复核,
□同意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意见。
□不同意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意见,调整为:
公章: 年 月 日 |
华人策略社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印发 |